上消介紹公安部擬修訂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5月24日就《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明確,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包括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養老機構、學校;旅游、宗教活動場所;可燃物資倉庫等,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部介紹,在實踐中暴露出消防監督檢查重點不夠突出、行業監管責任和單位主體責任未有效落實、執法監督不夠嚴密等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規章予以明確。
根據公安改革框架意見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計劃,公安部組織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進行了局部修訂。
送審稿規定,交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域、水上設施和港口、碼頭區域內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送審稿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依法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包括公共娛樂場所;醫院、養老機構、學校;旅游、宗教活動場所;可燃物資倉庫等。
送審稿提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年度監督抽查計劃,明確監督抽查的單位類型、數量和重點內容,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同時,送審稿明確,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以及經評估確定的火災隱患突出的行業、區域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在執法責任方面,送審稿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使用錄音、錄像設備,客觀記錄監督檢查過程;消防監督檢查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參與監督檢查的所有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并對檢查記錄內容負責。
同時,送審稿還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責任的4種情形:
——因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無明確規定或者內容不一致,導致執法行為適用依據不當的;
——因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責令單位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或者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及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已經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消防執法依據規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